租賃合同效力認定和糾紛怎麼解決?
一、租賃合同效力認定和糾紛怎麼解決?
租賃合同效力認定和糾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
1、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均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合同簽訂時間在前的承租人主張後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租賃合同之一已實際履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向出租人主張除合同實際履行之外的違約責任。
2、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雖然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該條款並沒有不辦理登記租賃合同即為無效的規定,故該條規定不能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慮到租賃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賃物出賣時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買賣不破租賃等較強效力,如果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就具有這麼強的效力,對於不知情的第三人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對交易安全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從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司法實踐中傾向於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經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租賃合同應為無效。如被行政部門確定為違章建築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等。
4、在沒有其他無效原因存在的情況下,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租賃合同屬於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合同,而不是以產生物權變動效果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對租賃物是否享有所有權、處分權,不是租賃合同必須考慮的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由承租人佔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承租人將依照合同取得的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權轉移給次承租人享有,並不構成對租賃物的處分。可見,對於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合同法給出租人設定的救濟途徑是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而非宣告轉租合同無效。
二、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是什麼?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於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佔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於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於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在當代的社會,租賃合同一旦簽訂,那麼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當中的內容切實的履行自身的義務,如果説關於合同效力問題發生爭議的話,還可以到人民法院來提起訴訟,這樣就可以維護雙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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