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解決?
一、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司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3、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4、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於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仲裁,則不能採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二、無效合同的表現有哪些
無效合同違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一方的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而只是損害了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則根據規定只能是可變更或撤銷的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至於對此行為作出正確的界定,由於其行為具有明顯的不法性,因此應當確認無效。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
的”。這種合同儘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由於其合同的內容上的不法性,所以法律也應予以制裁,作無效合同處理。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由於公序良俗原則(也就是“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是現代各國民法中的一項最基本的原則,所以現在各國都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也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所以此類合同依法不能予以保護。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日常生活當中關於合同的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夠達成一致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來對於合同的效力進行確定的,並且人民法院的確定是具有權威性的,也具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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