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的後果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無效的後果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1)勞動關係歸於消滅。
勞動合同的訂立違背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真實意思,或者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樣的勞動合同被認定為全部無效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自然歸於消滅。
(2)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報酬。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無論是哪一方的過錯,只要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共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勞動報酬的數額,可以參考用人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相同或相近崗位的,按照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條款的,除工資條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外,只要當事人約定的工資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勞動報酬的數額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條款確定。
(3)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前的各項福利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無效有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依法提供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前的各項福利待遇,包括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但是勞動合同因主體不適格而無效的除外。如果勞動合同無效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則無須向勞動者提供各項福利待遇。
(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是指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雖然被確認無效,但並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在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中,無效條款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在實務中,勞動合同無效更多地體現為部分無效。
(1)調整無效部分使之有效,調整的效力可溯及於勞動合同訂立之時
根據法律的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依法對勞動合同無效的部分進行調整,使之有效,這種效力則可以追溯到合同訂立之時。如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該條款無效,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或者由當事人雙方另行約定,並且應當補足以前的差額部分,同時還應當支付相當於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勞動合同可能是無效的,但不管單位、勞動者是故意、還是無意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只要勞動者已經為單位付出了勞動,那麼單位就不得以勞動合同無效而拒絕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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