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上的法人是主體嗎?
合同上的法人和主體是不同的概念,它們可能是同一個人活着組織也可能是不同的個體。那麼建築工程合同上的法人到底能不能成為主體呢?今天小編要説的就是:建築工程合同上的法人是主體嗎?以及合同主體的相關規定。
一、合同主體資格要件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這些是法律對合同簽訂人主體資格要件的原則性規定。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就是當事人有資格也有能力做出意思表示並是締結契約的前提,在法學理論上,這一前提也被稱為“主體資格要件”,缺少這一要件,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就可能歸於無效。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對於自然人而言,與其年齡和精神善有關;而對於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來説,與其設立和經營範圍有關。
二、建築工程合同主體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合同主體有無法人資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屬於獨立的民事主體。
(二)有權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或已得到合法授權。
(三)滿足一定的資質要求。
資質,是依據企業的註冊資本、淨資產額、專業技術人員和已完成開發或建設的工程等因素對企業的綜合評定。建築企業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三、建築工程合同上的法人是主體嗎
建築工程合同上的法人就是主體。合同主體都是指的簽訂合同的雙方,比如説甲為發包方,乙為承包方,雙方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的時候,合同的主體分別為甲的名稱和乙的名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涉及兩方當事人:發包人和承包人。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區別於一般合同的在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特殊性,我國的法律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還有不同的特殊要求,這些特殊要求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的重要依據。
綜上所述,建築工程合同上的法人就是合同的主體。建築工程合同一般涉及發包人和承包人,但無論哪方,合同是的法人都是其主體。因為它符合合同主體資格要件的法律規定,也滿足建築工程合同主體的條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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