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試用買賣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試用買賣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條【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限】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買賣的效力】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第六百三十九條 【試用買賣使用費的負擔】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條 【試用期間標的物滅失風險的承擔】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二、下列買賣不屬於試用買賣
1、約定的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無認可權)。
2、約定第三人經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原因:買受人無認可權)。
3、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原因:其實質是在一個生效的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享有任意變更權)。
4、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原因:其實質是在一個生效的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享有任意變更權)。
三、買受人的認可權
1、認可是權利,而非義務
買受人拒絕認可,無須任何理由。
2、認可權是形成權
即使在試用期內,出賣人不再願意將標的物出賣給買受人,只要買受人認可,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3、須在試用期內認可
試用期的長度由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又不能按照漏洞填補規則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4、認可是否具有溯及力
對此有爭議,大陸通説觀點認為,買受人的認可無溯及力,買賣合同自認可時生效,而非溯及自成立時生效。
5、認可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可採用三種方式認可:
明示認可:即買受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表示認可。
以推定方式認可:即買受人通過實施特定的行為予以認可。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構成認可;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構成認可。
以單純沉默的方式認可: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此類合同簽署的時候雖然成立、但是卻沒有生效,在合同之中一般會附合同生效的條件,條件可以由雙方協商後確定。通常來説,試用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認可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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