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試用買賣合同視為購買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民法典試用買賣合同視為購買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試用買賣合同成立後有以下效力:
1、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試用;
2、買方接受並妥善使用標的物,並應該在試用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同意購買的決定;
3、同意購買的,則應支付相應價款,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試用買賣轉變為普通買賣;
4、不同意購買的,應將標的物退回,一般不需要説明不買的理由。如果買方在試用期間屆滿後對是否購買試用物沒有作出明確表示的,則應推定其同意購買,賣方有權請求買方支付價款。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二、哪些合同屬於試用買賣合同
1、在一般買賣合同中,是在買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價款後,出賣人才交付標的物,而在試用買賣活動中,出賣人必須先履行交付標的物由買受人試用,在買受人與出賣人約定的試用期間內,買賣合同不生效。
2、在一般買賣中,買受人支付了約定的價款,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標的物的物權隨之轉移,出賣人由此而失去了標的物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而買受人則獲得該標的物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而試用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其標的物的物權並未轉移,仍歸出賣人所有。
3、試用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必須履行將買受人指定的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用的義務,而買受人則享有對該標的物在規定時間內,按約定的方式試用該標的物的權利。
綜上可知,試用買賣合同可以提高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質量,試用買賣的話,作為出賣人應該履行交付標的物由買受人使用過才確定是否構成買賣。這樣可以減少買賣雙方之間因為標的物質量不好、或者不符合買受人的要求而造成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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