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的準合同是怎樣的?
在《民法典(草案)》中,《民法典》合同編共29章,526條,佔條文總數的五分之二以上。新增6章98條。在內容上,完善了合同編體系和債法規則,增加了電子合同簽訂履行規則,新增預約合同、懸賞廣告、情勢變更、合同的保全、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等,完善了格式條款、利益等第三人合同,刪除了與民法典總則重複的撤銷合同、無效合同、代理、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等。
《民法典》合同編第三分編命名為“準合同”,合同編的體系變為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三部分。準合同是帶有先決條件的合同。該先決條件是指決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條件。如:許可證落實問題、外匯籌集、待律師審查或者待最終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簽字(相對草簽而言)等。準合同與合同從形式上無根本區別,內容格式均一樣,只是有時定為草本或正式本之別。但從法律上説,有根本的區別。準合同可以在先決條件喪失時自動失敗,而無需承擔任何損失責任;而合同則必須執行,否則叫"違約"。
《民法典》準合同部分,規定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兩類準合同。《民法典》第三分編準合同原文如下: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並且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任。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更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時,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獲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獲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獲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獲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綜上所述,《民法典》規定的準合同主要涉及了具體的合同體系、刪減的合同名目等。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
-
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師解析: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對於合同形式的選...
-
《民法典》規定要如何認定加工承攬合同
律師解答:按照合同內容。律師解析: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法律規定如果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
-
口頭訂立合同效力如何
律師解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口頭訂立的合同符合下列要求是有效的:1.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2.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4.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頭、書面和其他法定形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
-
口頭合同能注意的問題包括什麼
律師解答:需要注意口頭形式等等。律師解析: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在實踐中,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着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