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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體合同制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企業集體合同制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集體合同制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制定集體合同草案

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

2、審議

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説明,然後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

3、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4、登記備案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合同印發生法律效力,企業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切實履行。

5、公佈

集體合同一經生效.企業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佈。

二、集體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4)集體合同採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5)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説,集體合同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6)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7)集體合同適用於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8)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係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

(9)集體合同制度的運作十分靈活,沒有固定模式,並且經法定程序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勞動關係雙方具有約束力。

(10)集體合同制度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勞動關係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在國有企業中才有集體合同制度,私人企業跟職工之間簽訂的都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備案登記不是強制性的,但集體合同必須辦理備案,若集體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也不會辦理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