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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資本的作用是什麼?

一、公司註冊資本有什麼用

公司註冊資本的作用是什麼?

1、註冊資本是公司存在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

註冊資本是指公司章程確定的,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或股本總額。註冊資本是公司必須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法定事項之一。公司的法定事項一共有八項內容,而註冊資本就是公司登記事項的重要內容之一。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同類型公司的要求,需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經有關驗資機構進行審驗並出氣合法證明後,工商登記機關方能進行註冊登記。沒有註冊資本或註冊資本額達不到法定限度,則公司不能成立。

註冊資本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和前提條件。無論公司所在的行業、部門或經營的範圍有何不同,但都要從事經營活動,並在該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這就要求公司必須擁有一定的資本,註冊資本就是這一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公司有了註冊資本才能生存,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公司是一種法人組織,在一般意義上,公司的活動是財產性的活動,或者説是市場交換活動,這種活動只有財產者才有資格參加,因此,公司作為一種法人民事主體,必須有自己的財產,公司的人格以其財產為基礎。在民法上無財產既無人格,財產是一切人格的基礎,公司與自然人不同,它不僅要擁有財產,而且要擁有獨立的財產。註冊資本就是公司獨立財產的集中體現,它獨立於其它法人和自然的財產,獨立於其出資人的其它財產,使之成為公司存在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和前提條件。

2、註冊資本是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的限額,是公司承擔債務責任的基礎。

採取有限責任形式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註冊資本是公司全體股東承擔責任的界限。應當指出,股東是以公司發行資本或者説股東已認購資本而非章程中規定的授權資本對公司承擔責任的,而在實行不同的資本制度的國家,發行資本與授權資本可能是不一致的。另外,股東認購了公司發行資本後,即承擔了以其認購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義務,即使尚未完全繳清股款,也應以認購的出資而非實繳的出資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註冊資本是構成公司資產的基礎,因而註冊資本也是公司承擔債務責任的基礎。但應當指出,公司是以其全部資產而非資本清償債務的,註冊資本並不能表明公司資產的價值,公司資產因虧空、耗竭等原因會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這時,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就會嚴重受損。從這個角度,註冊資本對公司債權人是虛幻的,是沒有實際意義的。為防止這種情況出現,各國立法大都限制公司舉債過多,對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進行了規定,並規定了一系列資本維持的措施,以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3、註冊資本是建立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基礎。

我國《公司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立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確認。公司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對股東投資形成的公司資本和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積累的全部財產獨立支配的民事權利。確認公司法人財產權是建立公司這種現代企業制度的前提,也是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法人制度的關鍵之所在。只有確認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才能使公司真正成為市場經濟的競爭主體和法人實體,才能使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產權關係更加明晰。確認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不僅為公司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機制奠定了堅實的財產基礎,而且有利於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增值保值的目的。

4、註冊資本是公司對債權人的信用擔保。

公司的信用基礎在於公司的註冊資本,債權人同公司之間之所以發生業務往來關係,看重的也是公司的註冊資本。因為,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為限,這樣一來對於公司債權人來説,能夠作為債務清償擔保的,只有公司的全部資產,而公司全部資產的多少又直接取決於公司註冊資本的多寡。公司註冊資本之多寡,往往是公司實力大小的明證,是公司取得社會信賴的重要基礎和條件,一旦這種信賴產生,它就會在社會羣體心目中保持一段時間的穩定,從而起到了一種信用擔保的作用,保障債權人利益及交易安全。

註冊資本在公司登記成立前股東認購的出資額必須全部繳清,所發行的股份必須由股東全部認購。但我國曾經存在註冊資本虛假的嚴重問題。具體表現一是以少報多,註冊資本號稱百萬,實則幾十萬的情況為數不少;二是由主管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資金擔保,註冊資本與實有財產完全脱節;三是公司設立時由他人貸借資金註冊登記,設立後便抽走返還,註冊資本往往徒有其數。註冊資本虛假導致的後果是公司信用虛假擴大,舉債能力降低,給債權人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為保持公司的清償能力,保護債權人利益,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公司不得回購公司股份;禁止法人間相互持股公司發行股份未能認足時公司發起人應連帶認繳;實物出資估值過高時發起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等。有關司法解釋也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其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與註冊資金不符,開辦企業應當在該企業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與註冊資金差額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企業開辦的企業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數額,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企業的法人承擔。另外,銀行、會計事務所如出據虛假證明或驗資不實,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上規定在於維護註冊資本的嚴肅性,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5、註冊資本能反映公司的規模和對管理的要求。

註冊資本的多少直接反映公司的經營規模,而不同規模的公司,國家對其所實行的外管理以及公司法對其內部管理的要求都是不同的。國務院1993年批轉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關於全國性公司核定登記註冊資本問題的報告就具體表明瞭國家對不同規模的公司所採取的不同管理措施,它規定:“註冊資本在一億元以上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核實……報請國務批准”,“註冊資本在一億元下,一千萬元以上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核實……報請國務院有關經注綜合部門批准。”“註冊資本在一千萬元以下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這種核准管理上的區別對待,表明了不同規模的公司在國民經濟中的不同地位。

公司的規模不同,公司法對其內部管理的要求也有差別。如法國公司法第64條就明確規定:“資本在三十萬元法郎以上的公司,必須設置會計監督人。”這是因為大型公司經濟實力雄厚,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舉足輕重,並且它一般都發行大量的股票,牽涉到眾多股東的,因此必須對其管理機構,特別是監督機構的設置做出法定的要求,以防止少數人操縱,控制公司,危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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