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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集體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隨着社會經濟發展方式的不斷轉變,一些傳統的經濟主體形式由於經營體制、機制的僵化和落後,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的需要,如果不進行改制就只有走上消亡的道路,在企業改制中,既涉及國有企業、也涉及集體企業,而對於職工的安置和補償則是改制最大的難點之一,那麼,哈爾濱市集體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哈爾濱集體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經濟補償標準

1、經濟補償按職工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的,補償金標準以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單位。職工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不高於當地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市、區屬企業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不低於去年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餘額用於職工個人交納社會保險費。縣(市)經濟補償金最低標準由當地政府按照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100%—130%確定。

3、計算補償金年限時,職工的工作年限截止今年12月31日。今年12月31日前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由於職工個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扣除。

二、養老金醫保特別規定

1、養老保險: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被用人單位錄用的,由單位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實現靈活就業的,由職工個人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續接手續。

2、醫療保險:企業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重新就業的,隨新的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的,可按照《哈爾濱市困難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試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企業未參加醫療保險,但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為退休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三、如何認定在職職工

在職職工是指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並且在改革結束前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職工,包括在崗、混崗(未參加國企改革)、離崗職工。其中,離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前連續離崗時間達一年以上)包括停薪留職、協議保留勞動關係、休長假、長期學習、“兩不找”、內退的職工。

對於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根據改制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和職工工齡計算補償金,對於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按照改制前一年哈爾濱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和職工工齡計算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