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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商品房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商品房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具有約束力,所以並不是所有的租賃合同都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就不具有約束力。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具有約束力,所以並不是所有的租賃合同都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答合法律規定的,就不具有約束力。

二、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

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隨着我國的進城務工人員的增多,我國的房屋租賃的情形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租賃情形的時候要注意租賃合同的內容條款的書寫,合同條款的書寫是涉及到民事權益以及合同義務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