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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認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

租賃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認定?

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

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在建房屋作為租賃標的物出租,已經成為我國房地產領域的一種常見現象。本案判決表明,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以在建房屋作為租賃標的物簽訂的《租賃合同》及《房屋轉租合同》之效力的認定,同其他合同一樣,實行國家干預原則,即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違法性。對於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具備法定無效要件的合同,應當尊重當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則,認定此類合同有效。

租賃合同都是屬於有效合同,只要雙方經籤自己的,但是如果在租賃合同之中,有沒有按照規定所進行履行的義務的話,是可以要求該合同進行無效,或者是要求對方來對自己的項目損失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如果對方拒絕進行賠償的話,可以要求強制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