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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義務有什麼?

一、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義務有什麼?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義務有什麼?

作為合同的買受人的義務有以下幾種:

1.支付價款的義務。 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最主要的一項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價款沒有確定,則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標的物的市場價格履行付款義務。

(2)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支付地點沒有確定,則一般應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

(3)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支付時間沒有確定,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2.接受標的物並對其進行檢驗的義務。 首先,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其次,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收到的標的物進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的,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

二、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基本義務有什麼?

1、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這也是買賣合同區別於其他涉及財產移轉佔有的合同的本質特性之一。

3、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對其所轉讓的財產負權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擔保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標的物的權利瑕疵,可表現為出賣人未告知該標的物上負擔着第三人的權利,或者是出賣人未告知標的物無權處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權利瑕疵須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且於合同成立後仍未能除去,同時買受人不知道權利瑕疵的存在,否則,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時,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除去權利負擔,並可根據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出賣人負不履行債務或損害賠償的責任。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即出賣人須保證標的物移轉於買受人之後,不存在品質或使用價值降低、效用減弱的瑕疵。標的物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的,稱為物的瑕疵。依其被發現的難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劃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

買受人的義務,包括支付價款,接受標的物並對其進行檢驗;出賣人的基本義務由交付標的物,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組成。出賣人的首要義務是交付標的物,這也是買賣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目的。簽訂買賣合同後,買受人最終獲得的是得地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