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是什麼意思?
一、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是什麼意思?
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由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二、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轉移規則
1.直接交付至買方,交付後由買方承擔。
2.標的物由第三人運輸—交付第一承運人,即為交付(包括賣方代辦託運,交付第一承運人視為交付)由買方承擔。
3.簡易交付—合同生效時,視為交付,之後的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
4.買賣在途標的物—合同生效時,風險轉移;合同生效之前標的物已毀損滅失的,出賣人承擔。
5.一方違約在先—違約方承擔。
①出賣人交貨不合格買受人拒收→出賣人承擔;
②買受人違約不領取→買方承擔。
三、買賣合同中風險轉移存在的主要問題
買賣合同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1)如果買賣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約定轉移風險。
(2)合同沒有約定情況下,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
出賣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對交付地點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轉移。
(3)違約情形下的風險轉移。
因買受人的原因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自違約之日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簽署履行過程中,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承擔問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具體情形進行分析,通常情況會在標的物交付過程中完成風險轉移處理,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和規定要求,也可以根據法律途徑對究竟應該由誰承擔法律風險作出判斷和確認,不過從根本上來講,還是在風險產生之前想辦法進行預防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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