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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合同中什麼叫買受人?

一、在我國的合同中什麼叫買受人?

在我國的合同中什麼叫買受人?

買受人又稱買方,是買賣合同中約定支付價金的人。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什麼,買受人有哪些義務?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2、受領標的物。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儘快檢查標的物。

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民法典》之買賣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所以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出賣人最基本的業務。

交付是指標的物佔有的轉移,可以分為現實的交付和擬製的交付。

現實的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佔有直接轉移於買受人,是標的物處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比如將出賣的商品直接交給買受人,將出賣房屋的鑰匙交給買受人等都是現實交付。

擬製的交付,是指出賣人將對標的物的佔有的權利轉移於買受人,以替代現實的交付。

本條規定的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的義務,就是一種擬製交付,這種擬製交付可以稱為指示交付。它是指在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賣人將對於第三人的請求返還原物的權利讓與買受人,以代替該動產的實際交付。最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倉單、提單交給買受人。

交付必須是以出賣人的意思而做出的,如果未經出賣人的同意,買受人自行將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從出賣人處取走則不構成交付,而是非法侵佔的行為。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買賣合同等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我國的買賣合同作為自由經濟社會營利行為的代表,是最典型、普遍、廣泛的合同形式。也是最常見的糾紛原因,歸根結底,是合同的雙方對於權利義務認識不清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