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未結算的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1、不同的運輸方式,訴訟時效期間長短不同。
2、 當事人就內水貨物運輸或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為一年;當事人就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為180日;當事人就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是二年。
3、其次,法律法規對各種貨物運輸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規定得也很複雜。如航空貨物運輸的訴訟時效是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內水貨物運輸的訴訟時效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另外,法律法規可能對訴訟時效中斷有更為嚴格的規定。總之實踐中確定具體貨物運輸合同的訴訟時效是非常複雜的,這為合同當事人帶來多重法律風險。
二、有關運輸合同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承運人同託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180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60日)。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精神,結合審判實踐,託運人、收貨人就沿海、內河貨物運輸合同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或者承運人就沿海、內河貨物運輸向託運人、收貨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運人就海上貨物運輸向託運人、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的批覆》承運人就海上貨物運輸向託運人、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有關法律未予以規定前,比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所以,計算具體的運輸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分析、糾紛內容、類型、所涉及的運輸貨物種類等,才能加以判斷。
綜上所述,運輸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為3年,船舶油污損害侵權請求訴訟時效為3年,最長不超過6年,國際貨物合同爭議申請仲裁訴訟時效為4年,訴訟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權力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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