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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貨物運輸合同是指針對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各個事項作出約定的合同,它在生活中十分常見。在實踐中,因貨物運輸合同所引起的糾紛也非常多,由於貨物運輸合同較為特殊,糾紛的發生地可能在運輸始發地,也可能在目的地,因此貨物運輸合同的管轄權如何確定就成了人們十分關注的一個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貨物運輸合同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運輸合同糾紛較一般合同糾紛複雜,它涉及到承運人是否正確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貨物毀損、是否按時運到,收貨人是否履行收貨義務等。從便利審判與訴訟以及存在實際聯繫的角度出發,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適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貨運輸的最終到達地。

運輸合同可能是單一的運輸工具來完成,比如由路上運輸或者水上運輸或者空中運輸單獨完成,也有可能採取的是多種運輸工具聯合運輸,路上運輸還存在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之分。

採用不同的運輸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轄還是由專門法院管轄的問題。實踐中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是:

1、如果是採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採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採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如果是採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並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0409]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19991225]

第六條 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

(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一般來説,合同的管轄權會在被告住所所在地,但貨物運輸合同由於其特殊性,因此貨物運輸合同的管轄權在運輸的目的地、始發地以及被告住所所在地都是可以的。而實踐中,運輸方式的不同,如水上運輸或航空運輸等方式的不同也會使該合同的管轄地確定有所區別。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