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一、託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人應按其價值的%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調具斷裂、貨物摔損、調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人應承但賠償責任。
4、在託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字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託運人違約金元。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拒;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貨運人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因此,違約責任和合同債務的關係可以歸結為:債務是責任發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果。
上述內容介紹了我國法律中關於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國法律主要從託運人和承運人兩個主體出發,對於它們各自需要承擔的責任進行了劃分,並且明確了行為人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一些特殊情況。當然如果您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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