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運輸合同的運輸期間
一、怎麼確定運輸合同的運輸期間
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期間,通常情況下,雙方應當按照約定期間履行合同;但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而不得不延長約定的期間時,承運人應當在合理期間內完成運輸義務,即雙方按照合理期間來履行合同。
所謂約定期間是指,承運人和旅客或託運人在運輸合同中約定的運輸到達日期、時點或時段。通常,在客運合同中,約定期間在車票、機票或船票上載明;在貨運合同中,約定期間在貨物運單上載明。承運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將旅客或貨物運到約定地點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所謂合理期間是指,合同雙方為約定具體的運輸期間時,按照有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規定或行業習慣規定的運到期間;或在運輸的過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而不得不延長運輸期間的,事件消除以後剩餘的約定或者規定的運輸到達期間應視為合理期間。在後一種情況下,因為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是承運人延長運輸期間的合理事由,所以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時,承運人應當向旅客或託運人説明情況,雙方可以再約定期間或者按照具體情況來決定運輸期間。如:2008年我國遭遇了百年一遇的雪災,鐵路部門遇到這樣的不可抗力,無法與乘客再約定一個到達的時間,只能是盡力而為,這時的合理期間就要看解凍的情況、天氣變化、路途長短等因素來綜合確定。
二、如何確定運輸合同的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判斷運輸合同的管轄時,首先應當判定所發生的糾紛時侵權糾紛還是合同糾紛,如果是合同糾紛,適用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如果是侵權糾紛,則適用第三十條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期間是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之後確定的,然後就按照協商的期間來履行合同的士內容。但實踐中,針對運輸合同來講,運輸合同的運輸期間一般是指實際開始履行合同的期間,也就是從交付貨物給承運人一直到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提貨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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