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和賠償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一、 締約過失責任和賠償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和賠償責任的區別是:
1、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2、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3、賠償範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覆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二、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
1、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
2、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3、間接損失主要包括: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對於締約過失責任和賠償責任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有關責任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有關事項的處理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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