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上訴要怎麼上訴
一、行政訴訟上訴要怎麼上訴
行政訴訟上訴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判,要求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事項進行審理的活動。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上訴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由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提起;(2)提起上訴的對象是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3)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4)須提交上訴狀;(5)須預交上訴費。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備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不同情形,務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査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行政訴訟的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我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千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着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
綜上所述,如果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是可以再對其上級人民法院申請上訴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訴人必須為當事人、上訴時間必須在法定期限之內,且需要提交合規的上訴狀。那麼上級法院是會按照當事人的上訴再進行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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