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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無代理權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後繼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以他人(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並不當然對被代理人無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認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則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被代理人受該合同的拘束。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則該合同不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但這並等於該合同無效,而應由無權代理人自己向相對人承擔合同的責任。

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實踐中,被代理人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出發點可能是該合同對自已是否有利,如果對自己有利就追認,否則就不追認。因此,為保護相對人的利益,法律規定:合同未經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即相對人如果認為被代理人可能不追認,而代理人又無力履行合同,可以主動撤銷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以儘量減少損失。當然,相對人撤銷合同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緘默不構成撤銷的意思表示。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權因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而取得。這種事實既可以是民法通則規定的親屬或其他具備資格的自然人、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在有該資格的人發生爭議時,由有指定權的機關選定,或由法院判決指定。

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授權行為相當重要。重大事務的授權,以用書面形式為妥。用書面形式授權即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及期限。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建立委託代理關係的更審慎方式是訂立委託合同,通過合同,規定雙方權利義務,代理人取得代理權。有書面授權委託合同,就無需單獨的授權委託書。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無權代理人指的是自己本身是沒有權利,但是卻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來進行簽訂的合同。這種行為一般都需要承擔無效合同的責任,以及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話,還需要被追究責任。但如果合同有被確認的話,就是屬於有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