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從法律行為嗎?
一、行紀合同是從法律行為嗎?
行紀合同的法律活動範圍僅限於購銷、寄售等民事法律行為。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人的法律活動是為委託人辦理事務,爭取利益,因此,行紀人在充分考慮委託人利益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貨物風險應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的法律活動範圍僅限於購銷、寄售等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就是公民或法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因此,合同行為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行為,合同是否合法,是待定民事行為,不能認定為民事法律行為。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行紀合同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的人是行紀人。行紀人在我國過去又稱“牙行”、“經紀人”。行紀是一種營業。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慾從事行紀業,必須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在行紀合同中,給付行紀人報酬的另一方民事主體稱為委託人。
二、行紀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係,因而為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的成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實際履行,因此,行紀合同又是諾成合同。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為。行紀合同屬於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務,而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經驗能力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又可稱為“為了委託人的計算”,是指由行紀人的行為所產生的經濟上的利益或者損失均歸屬於委託人,而與行紀人自身無涉。
綜上所述,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具備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作為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具有遵從民事法律法規,以適法性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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