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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行為是否屬於行紀合同?

一、拍賣行為是否屬於行紀合同?

拍賣行為是否屬於行紀合同?

拍賣合同不屬於行紀合同,行紀合同的特徵有行紀人的介入權、行紀人的自主權,拍賣合同不具有這兩點特徵,如果將拍賣合同應要歸入有名合同,應該最接近委託合同。

行紀人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拍賣合同糾紛解決方式中和解是最佳的方式,拍賣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對拍賣物品瑕疵等有爭議的地方進行深入的溝通並互相諒解從而達成共識,這樣既可以防止損失擴大也可以節省其他解決方式的開支。

二、籤行紀合同注意什麼?

1、保管責任。在合同中應載明委託人要求行紀人在購銷貨物時的保管責任,特別是在寄售貨物時,須對所寄售物品情況詳細明確於合同條款中,除應明確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外,還應對包裝、瑕疵等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2、違約責任。行紀合同當事人雙方對違反合同義務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和方式應予以明確規定,以防止發生合同糾紛守約方、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處理時無所遵循。

3、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在合同中應約定,當發生合同糾紛,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選擇到某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起訴。

拍賣合同不屬於行紀合同,拍賣合同不具有行紀合同的特徵,委託物的保管責任,違約責任,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這些問題在簽訂行紀合同時必須注意。行紀合同依法成立之後,行紀人對委託物具有保管權,留置權,提存權,當出現委託人沒有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行紀人可以行使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