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什麼名義進行貿易活動?
一、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什麼名義進行貿易活動?
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
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
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主要義務是什麼?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簽署行紀合同之後,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要用自己的名義進行貿易活動,要保證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行紀人具有依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需要妥善保管委託物,負有擔任行紀費用的義務和委託物處置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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