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行紀合同是法律行為嗎?
是法律行為。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行紀合同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的人是行紀人。在行紀合同中,給付行紀人報酬的另一方民事主體稱為委託人。
行紀合同在我國大陸被稱為“信託合同”,行紀人被稱為“信託商店”或者“委託行”。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係,因而為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的成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實際履行,因此,行紀合同又是諾成合同。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為。行紀合同屬於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務,而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經驗能力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又可稱為“為了委託人的計算”,是指由行紀人的行為所產生的經濟上的利益或者損失均歸屬於委託人,而與行紀人自身無涉。
例如,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了商品或者以低幹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進了商品,這種差額利益座歸委託人所有,但委託人有義務支付行紀人為其買賣而支出的費用。所謂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營業,是指當行紀人與第三人開展交易時,行紀人無須告訴該第三人自己的委託人是誰,也無須告訴第三人自己與委託人簽訂了行紀合同,只要告訴第三人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即可。
第三人也無權過問行紀人的委託人是誰,亦不得以行紀人與委託人的行紀合同成立與否,而決定其與行紀入的交易行為的效力。因此,《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體系中,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的特徵,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行紀合同顯然的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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