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可以行使留置權嗎?
一、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可以行使留置權嗎?
行紀人為維護正當權益,一般會在行紀合同中會明確行紀人的留置權。如果發生委託人不支付報酬的情況,行紀人就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委託物進行處置。
1、行紀人佔有留置物是依據合同的規定合法佔有,非法佔有或強行索債取得的財產不能成為留置物;
2、留置權只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合同,不能濫用留置權;
3、合同沒有相反的約定。
二、行紀人的權利
1、索取報酬的權利。
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當行紀人完成了委託人的委託事項時,委託人有支付報酬及相關費用的義務,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直接參與賣出買入活動權。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按照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處分權。
因委託行紀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託人利益損害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行紀物,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4、提存和留置權。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委託人不能賣出或者委託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能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品的,行紀人依照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是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行紀人的義務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直接履行義務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託物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負擔行紀費用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委託物處置的義務。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留置權是行紀人處理委託人違約的重要法律保證,當然,行紀人不能隨便行使留置權,行紀人的留置權行使必須具備相關條件,必須是在委託人不支付報酬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因為留置權對於行紀人維護自身權益非常重要,務必在合同中給與明確,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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