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不是法律行為
一、行紀合同是不是法律行為
是的,行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稱為“行紀人、委託人”。行紀人是指接受委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一定行為的人;委託人是指委託別人為自己利益進行行紀行為的人。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行紀合同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的地位在《民法典》中依法確定並獨立存在。
2、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法律活動、為委託人辦理事務,而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的關係與委託人無關,行紀人雖然為委託人辦理事務,但是以自己的名義,因此,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3、行紀人的法律活動是為委託人辦理事務,爭取利益,因此,行紀人在充分考慮委託人利益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貨物風險應由委託人承擔。
4、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活動,行紀合同的委託人獲得行紀人辦理事務的結果,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5、行紀合同的標的物是行紀人為委託人辦理事務而與第三人發生的法律行為的結果,該結果是委託人的委託,即行紀合同的標的物。
6、行紀合同的法律活動範圍僅限於購銷、寄售等民事法律行為,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內容。
三、行紀合同當事人主要有哪些權利
1.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人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叭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2.委託人的主要權利:
(1)驗收權。對於行紀結果,委託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並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2)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行紀合同是屬於合同的一種類別,屬於一種法定的合同,具有法律行為,行紀合同的當事人需要按照行紀合同的內容來執行,一般行紀合同主要是由委託人向行紀人進行委託,從事貿易事物,然後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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