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一般情況下合同中都會約定一些免責條款來免除合同一方的義務,但是免責條款並不是約定了就一定有效的,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免責條款是無效的。那你知道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嗎?本站小編下文做了整理,供大家閲讀。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對確認免責條款無效作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之所以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也侵害和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所以必須堅決禁止,因此,合同的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1、顯失公平的無效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顯失去公正即顯失公平,必須確認其無效。
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惡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屬無效。
3、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説明的無效
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出於保護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設立一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簽約時既不向對方當事人提醒,也不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説明,致使對方當事人要麼懵懂簽約,要麼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民法典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提醒合同中所約定的關於免除自身責任的有關條款,並對此條款的本義作出詳細説明,在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後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説明的,則此條款無效。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對於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並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麼就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這種形式合法地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相違背的。並且在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也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必須加以以禁止。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大多出現在僱傭合同、醫療合同以及與人身權相關的合同中。
其中我們要注意,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免責條款,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告知對方,如果沒有提醒對方注意,那麼免責條款也是無效的。要是你還想要了解更多的相關知識,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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