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毀約合同的免責條款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毀約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將免責條款訂入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
(3)免責條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4)免責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6)免除根本性違約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二、違約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種類根據合同當事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可以作不同的分類。結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我國將違約行為區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兩種類型,每種類型又可以分為兩類。
1、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預期違約,並將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與默示的區別在於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願。
2、屆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3、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合同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如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後的訴訟請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一般只要符合條款就可以依法的受到保護,但對於此合同如果遇到條款不合法的情形也是可以依法的毀約,從而也不需要承擔違約金;所以,合同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一定要協商好,避免之後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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