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的種類有哪些
免責條款簡單的來説就是在合同中,可以實際免除一方法律責任的條款內容,這樣的條款無疑會對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損害,因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小心注意其中的免責條款,減少因此給自身造成的損失。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究竟什麼是免責條款呢?要是你不清楚,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在格式合同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説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其特點如下:
第一,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任何企圖援引免責條款免責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經構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則他無權援引該免責條款。
第二,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為了減輕或免除其未來發生的責任,因此只有在責任發生以前由當事人約定且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若在責任產生以後,當事人之間通過和解協議而減輕責任,則與達成免責條款是有本質區別的。
第三,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免責條款的種類有哪些
基於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範圍內的條款。例如,在合同中規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
二是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櫃枱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就屬於免除責任條款。
嚴格地説,限制和免除責任的條款還是有區別的。 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比對限責條款的有效條件要求更為嚴格。但是,由於免責條款和限責條款都是為了排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因此,對這兩種條款在理論上並沒有作嚴格區別,一般將其統稱為“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也不同於附條件的合同。儘管免責條款在設定時,當事人也可能在條款中指明一定的條件,當這些條件成就以後,當事人將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但是,免責條款只是合同的一項條款,其設定的目的只是為限制和免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而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説不會導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當事人在附條件的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條件,旨在以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來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條件成就,將會發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
通過了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清楚什麼是免責條款了吧。這與霸王條款其實都還存在一些差異,這是需要區分開的。由於很多時候免責條款的存在損害到了當事人一方的利益,因而法律中也要求如果合同中存在免責條款的話,則需要特別標註出來,提示對方進行閲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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