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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提存的原因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關於提存的原因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提存的原因規定是什麼?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履行債務。具體而言,提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存人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提存人,是指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

由於提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需要提存人為提存時具有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提存方能有效。

(2)提存之債真實、合法。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債的關係,就不產生提存問題。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二、提存的規則是什麼?

1、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此外,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係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證據。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也應一併提出。其目的在於證明其債務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門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2、適宜提存的標的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標的物不適宜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4)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提存仍然屬於履行債務,因而提存的標的必須與債的標的相符,否則就是違約,而不構成提存。

3、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辨明兩者是否相符的,公證處應當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物,則不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並記載上述條件。對不符合提存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辦理提存公證,並告知申請人對拒絕公證不服的複議程序。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提存的設置更多的是為了方便債務債權的償還, 所以只要提存的人以及提供的債務屬於合理合法的那麼可以完成, 現在社會合同的存在,可以説是非常方便的幫助我們解決了許多事務辦理過程當中的監督以及權利義務確認等等繁雜方面的處理。

標籤:民法典 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