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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提存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法關於提存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關於提存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目前已失效,有關提存的規定是按照《民法典》下列規定執行的:

第五百七十一條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七十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二、提存的構成要件

1、須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債務人無法向債權清償。債務人只有在無法向債權人給付時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滅債務。因此,凡因債權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清償的事實,均為提存的合法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債權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須經法定程序。提存應經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請,申請書中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標的物、標的物的受領人。其次,經提存機關同意。提存機關受理提存申請後應予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同提存。提存機關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將提存物交給有權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體與客體適當。提存的主體為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為債務人,但提存人不以債務人為限。凡債務的清償人均可為提存人。提存機關是法律規定的有權接受提存物併為保管的機關。有的國家市貌有專門的提存所,也有的並不專設提存所,而由法院或其他椦是存。依我國現行法的規定,拾得遺失物的,可向公安機關提存;定作為變賣留置物受償後,可將餘款向債權人所在地的銀行辦理提存;公證提存的,由公證處為提存樣。法院也可為提存機關。

對於提存的認定,一般是屬於雙方在債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所涉及到的相關權利和事項,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一方面是需要依據合同中約定的提存規定來處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標籤:提存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