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期限的規定如下: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3、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租賃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租賃合同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承租人給出租人租金的合同。我們知道租賃合同的時候需要相關的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中包括租賃合同的定義、主要的內容、租賃的最長期限、還要登記備案手續,手續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等等。出租人和承租人要簽訂租賃合同,雙方還要最受《民法典》中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誰違反規定,誰就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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