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權?
1.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保險、票據、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21條規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都是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中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認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的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是常見的法律糾紛,合同糾紛發生之後,按照實際的情況確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的訴訟,確認合同的效力的糾紛的法院是被告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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