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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貨物買賣所有權轉移誰來承擔責任?

一、在途貨物買賣所有權轉移誰來承擔責任?

在途貨物買賣所有權轉移誰來承擔責任?

在途貨物買賣所有權轉移一般由承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享有。因為買賣合同是指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受人的目的是支付價款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的目的是讓與標的物的所有權以取得價款。所以,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是買賣合同的基本問題,關係着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實現。

二、在途貨物買賣所有權轉移的相關內容拓展

1、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所有權轉移時間的條文,不是《民法典》的強制性規定,這規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願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當事人對此作了約定的,除非有關法律針對特殊領域的所有權轉移問題有專門的規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發生爭議時的處理中就要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各國對此問題也同樣允許當事人自由作出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律要確定一個一般性的原則。

這也是法律應當承擔的功能。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有關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的時候,就要適用這個一般性的原則。本條的主旨也即在此。

對於特定物,其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對於種類物則自交付時起轉移。理由是對於特定物,如果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對該物仍有處分權,可能發生出賣人另行出賣等損害買受人利益和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情況。而種類物為可替代之物,買受人不必擔心標的物取得問題。後來,儘管規定特定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具有穩定買賣關係和保障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作用,但是買受人在標的物交付之前並不能取得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不僅不能實際利用標的物,反而在承擔與所有權有關的義務和責任,加重了其承擔。規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時起所有權轉移買受人並不一定能起到保護買受人債權的作用。

在途貨物的買賣所有權一般是不能在途中進行改變的,但是如果私自發生了轉移行為的,誰承運的誰來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針對轉移貨物經過了協商或者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視為合法行為,除此之外的轉移行為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