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貨物交付前損壞風險誰承擔?
一、買賣合同貨物交付前損壞風險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幾種標的物交付之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形。具體情形如下:
1、《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二、發生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近幾年來,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通過訴訟來解決合同糾紛的也越來越多。
綜上所述,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延期交付貨物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如果因為賣方原因導致貨物損壞的,賣方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屬於合同違約,應當根據貨物價值賠付。如在交付之前,由於運輸導致貨物損壞,應當找運輸方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確定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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