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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物品被盜責任誰來承擔?

在行紀合同的履行中,行紀人沒有保管好物品造成丟失,需要賠償委託人相應的損失,如果行紀人未經委託人同意而擅自處分該物,造成丟失、損壞,應當在其損失範圍內負責賠償;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沒有合理處分該物,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行紀合同物品被盜責任誰來承擔?

1、從事行紀活動的費用依法由行紀人負擔,而委託人墊付的,行紀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或者相應減少報酬。

2、行紀人佔有購進或銷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滅失、毀損、缺少、變質、污染,應當對委託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買入行紀中,包括行紀人以自己費用再購進委託人所要求的委託物);行紀人對購進或銷售的物品佔有期內,發生第三人侵害時,應當承擔責任,賠償委託人的實際損失。

3、賣出的委託物由委託人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

4、行紀人未按照委託人委託指示辦理行紀事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代購的物品高於委託人指定的買入價,又未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委託人有權拒收該物品,或者由行紀人自己補足其差價;如果行紀人未經委託人同意,以低於合同規定價格銷售委託物,應當由行紀人賠償委託人的實際損失(補償其差額)。

5、行紀人擅自轉委託的,應當對接受該委託事務的第三人行為承擔責任,第三人造成委託人損失的,行紀人應負責賠償。

6、行紀人對於購進物品存在的瑕疵,應當承擔責任。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該物品,並可要求行紀人繼續履行行紀合同或者賠償損失。

7、行紀人未按合同規定,將購入的物品或者代銷的價金及時交給委託人,應向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在辦理委託事務過程中,對於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託人的義務時,應承擔違約責任。除應補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還應當按未交付部分的總金額,償付委託人延期交付委託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8、行紀人對於自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負有直接履行的責任,若因行紀人自己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紀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外,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賠償委託人實際的經濟損失。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紀人應當向委託人履行第三人的義務;因此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第三人違約的情況下,行紀人承擔責任後,可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不過,因委託人的過錯致使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該不能履行時,委託人應當自負後果。

在行紀合同的物品被盜,行紀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在行紀活動中因自己過錯造成委託人的損失,根據損失的具體金額,需要進行賠償,行紀人支付的違約金由雙方協商後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違約金數額不能超過委託物品價值的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