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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動產所有權轉移方法有什麼?

一、特殊動產所有權轉移方法有什麼?

特殊動產所有權轉移方法有什麼?

(一)、現實交付

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説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

(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觀念交付

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它又分為三種:

(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説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説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説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二、特殊動產多重買賣所有權怎麼解決?

買賣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並主張標的物所有權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

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現實交付,另一種是觀念交付。買賣人出賣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時,簽訂的是多種買賣合同,在各個買賣合同都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需要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主張標的物的所有權。

標籤:動產 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