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定什麼時候所有權轉移?
佔有改定針對的一般都是動產,大家都清楚在我國動產轉移所有權往往都是以交付為標準,而在佔有改定的情況下,其實動產並沒有完成實際的交付。此時如果動產發生了風險的話,實際應該有哪一方來承擔風險呢?這就需要先確定在佔有改定的情況下,什麼時候所有權轉移。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佔有改定什麼時候所有權轉移?
佔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另一個合同生效時所有權轉移。
佔有改定構成要件:
第一,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
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第二,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
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為佔有改定製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第三,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
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佔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為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雖然佔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難以反映出權利真相,但在與物權移轉相關的風險負擔上卻與直接交付的處理原則相同。雖然讓與人仍然繼續佔有動產,但當動產非因為讓與人的過錯而滅失時,由於受讓人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風險責任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應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佔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假若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佔有改定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 【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説的簡單點,其實佔有改定就是指,本應該即使轉讓動產所有權的,但因為一些原因而讓出讓人暫時沒有進行轉讓,不過此時需要通過協議讓受讓方對動產進行間接的佔有。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佔有改定的情況下,一般當買賣合同生效時,自然所有權就會發生轉移。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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