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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改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 【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佔有改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什麼?

佔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另一個合同生效時所有權轉移。

佔有改定構成要件:

第一,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

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第二,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

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為佔有改定製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第三,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

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佔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為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雖然佔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難以反映出權利真相,但在與物權移轉相關的風險負擔上卻與直接交付的處理原則相同。雖然讓與人仍然繼續佔有動產,但當動產非因為讓與人的過錯而滅失時,由於受讓人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風險責任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應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佔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假若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佔有改定的效力。

佔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另一個合同生效時所有權轉移。

我國的物權變動或者是債權的變動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的法律關係來確定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及時的瞭解相關的合同簽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