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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致人死亡判什麼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聚眾鬥毆致人死亡判什麼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聚眾鬥毆的情況下,往往只對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進行處罰。但要是聚眾鬥毆造成的損害比較嚴重,如導致了他人的死亡,那麼這種情況下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該判什麼罪?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聚眾鬥毆致人死亡判什麼罪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292條規定,犯聚眾鬥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 多次聚眾鬥毆的;

( 二 ) 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 三 )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 四 ) 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故意傷害、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34條規定,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別殘忍,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聚眾鬥毆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羣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鬥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鬥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鬥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採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綜上可知,要是聚眾鬥毆導致他人死亡的,一般就不再以聚眾鬥毆罪定罪處罰,而是以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罰,此時按照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