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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有爭議怎麼辦?

一、不動產登記有爭議怎麼辦?

不動產登記有爭議怎麼辦?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請求返還原物。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影響。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做、更換後者恢復原狀。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二、不動產交易登記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需要攜帶原件驗證,留複印件辦理;

3、不動產權屬證書,需要攜帶原件;

4、契税完税或減免契税憑證和增值税等完税證明,需攜帶原件;

5、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拆遷安置產權調換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

6、不動產測繪資料,包括宗地圖、房屋測繪報告、房屋平面圖、樓層分層分户圖等有關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的證明材料;

7、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需提供土地出讓相關資料及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此外,還有其他必要材料。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不動產存在權屬爭議的,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去做不動產登記還需要提供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不動產權屬證書等資料,才可以進行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