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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可否解除?

一、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可否解除?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可否解除?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能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須符合下列情形:合同的義務尚未履行,當事人協商一致決定解除的;出現了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的?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履行地點直接關係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履行地點往往是糾紛發生以後用來確定適用的法律的根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債務人就應當在該地點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在該履行地點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履行地點仍然無法確定的,則根據標的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履行地點。

如果合同約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期滿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才能解除。而合同的履行地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履行地點,債務人要在該地點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