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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立案程序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具體立案程序是:
其一、是對報案的,控告的,舉報的,自首的等情形的立案材料接受,立案登記;
其二、是進行立案資料的審查
其三,是對立案材料的處理,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拒執罪立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