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能否主張解除合同?
一、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能否主張解除合同?
是可以主張解除的;《民法典》第563條為法定解除條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幾點我看都不適用。
《民法典》第562條為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雙方都已經履行完畢,
基於雙方意願,想恢復原狀,只能是另外的一個合同,與前一個買賣合同並沒有關係。
二、合同期限屆滿繼續履行有效嗎?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到期後如果繼續履行的,如果雙方沒有異議的,視為合同的延續,是有效的,但雙方最好重要簽訂新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三、合同履行是當事人的履約行為嗎?
由於合同的類型不同,履行的表現形式也不盡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須有當事人的履約行為,這是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的一般條件,也是債權與所有權在實現方式上的基本區別。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現為義務人的作為,由於合同大多是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一般均須為一定的積極作為,以實現對方的權利。但在極少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現為義務人的不作為。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義務人的履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合同就一定要有合法的法定情形,不管是合同在履行中還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解除的合同才能算是有法律的效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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