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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價金屬於法定孳息嗎?

一、民事合同價金屬於法定孳息嗎?

民事合同價金屬於法定孳息嗎?

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屬於自然孳息,如果樹結的果實、牲畜產的幼崽,天然孳息都是動產。

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屬於法定孳息,如房屋的租金,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儲蓄人錢存銀行取得的利息等。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傳來取得。或者進一步説,天然孳息作為產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為對價是傳來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規範,主要是靜態歸屬規則;法定孳息的法律規範,都是動態的交易規則。

法定孳息是指不使用原本所獲得的對價,如銀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衝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衝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買賣合同中法定孳息可能歸買受人所有、也可能歸售賣人所有。具體所有權的判斷依據如下: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條【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歸屬】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六百三十條 【標的物孳息的歸屬】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的區別

(一)物質形式不同

法定孳息因為是用益(用益物權和用益債權)對價,因此原則上用一般等價物來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質形式原則上是貨幣、是種類物。天然孳息既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穫的小麥,後者如產下的一隻熊貓。但天然孳息進入交易狀態後,才有區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義。天然孳息都是動產,法定孳息因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故在邏輯上也可以是不動產,但筆者並未發現實務中有這樣的例子。因為,不動產的價值一般較高,作為用益的對價,一般是得不償失的。

(二)“收取”的性質不同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債權請求權;取得後(貨幣或其他動產佔有後)是物權。對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權。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傳來取得。或者進一步説,天然孳息作為產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為對價是傳來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規範,主要是靜態歸屬規則;法定孳息的法律規範,都是動態的交易規則。

孳息分為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兩種,在不通過的情形下,孳息的所有權人存在差異。公民、單位在訂立合同的時候,若是可以預見到在合同關係期間合同標的會衍生出孳息,那麼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約定孳息的所有權歸屬。

在我們的日常社會生活中,我國的買賣合同中法定孳息可能歸買受人所有、也可能歸售賣人所有。具體來説,若雙方有約定的,那麼孳息按照約定確定所有權人,對於沒有約定的情形,那麼買賣標的交付之前的法定孳息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歸買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