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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孳息的歸屬怎麼確定?

一、買賣合同孳息的歸屬怎麼確定?

買賣合同孳息的歸屬怎麼確定?

孳息採交付主義,交付前產生的歸出賣人,交付後產生的歸買受人。

這裏的產生,並不是説形成,而是説已經。所有權保留特約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後仍保有所有權,買受人在交清最後一筆貸款後始得到標的物所有權。

那麼在標的物交付後至交清最後一筆款項前的這一段期間內,標的物所產生的孳息應歸買受人所有,而不是歸出賣人(所有權人)所有。所以説,對孳息歸屬權採交付主義與所有權人主義的差別,典型地體現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

孳息是“原物”的對稱。指由物或者權利而產生的收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為天然孳息。但如果買賣的不是一般的貨物,則屆也有可能涉及到法定孳息,如買賣正被出租的房屋即是。

孳息之產生與原物佔有人的照料大有關係,故有關買賣合同法律都規定孳息收益人的確定與標的物的交付相聯繫。未交付的買賣標的物產生率息時,孳息屬於出賣人。自交付買賣標的物時起,物的收益歸屬於買受人。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條【標的物孳息的歸屬】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原物與孳息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原物與孳息是各自獨立的物,未與原物分離的,不是孳息,而是原物的組成部分孳息因法律規定或者自然規律的衍生關係而從原物之中出生出來,其必須具有兩個條件:

1、原物和孳息不具有整體和部分的關係。

。它們是對立統一的關係。在同一事物中,整體是由部分構成的,它不能同時又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時又是整體。簡而言之,部分構成整體,整體是部分構成的。

不具有整體和部分關係,決定了原物和孳息是兩個獨立的、不相容的物。從物理上,獨立存在、有着各自的機能,從而發生原物與孳息關係。以區別於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2、原物與孳息不具有從屬關係。

從屬關係是指兩個以上獨立事物之間存在依存與被依存的關係。被依存一方消亡,則依存一方不一定消亡,但喪失其獨立存在的物理意義或者法律意義。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產生的孳息,如果合同有約定歸屬的按照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和一般的交易規則來確定,通常情況下,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