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價格是孳息嗎?
一、買賣合同價格是孳息嗎?
買賣合同中的價格,從法律意義上講並不屬於孳息,因為法定孳息的本質是取得他人財產用益權能的對價。既然只是取得用益權能,那麼用益的財產是“有去有回”的。
孳息分為兩種:
(一)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規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產生的物。
(二)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據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收益。
買賣合同中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須與原物分離,與原物分離前為原物的成分,買賣合同的價格,是取得財產本身的對價,給付物是“有去無回”的,因而不能稱為法定孳息。
二、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有什麼不同?
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現有的立法例看,多將其並列規定,但它們本質並不相同,而且分屬不同領域。兩者區分的基礎,在於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
(一)物質形式不同
法定孳息因為是用益(用益物權和用益債權)對價,因此原則上用一般等價物來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質形式原則上是貨幣、是種類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穫的小麥,後者如產下的一隻熊貓。但天然孳息進入交易狀態後,才有區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義。天然孳息都是動產,法定孳息因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故在邏輯上也可以是不動產,但筆者並未發現實務中有這樣的例子。因為,不動產的價值一般較高,作為用益的對價,一般是得不償失的。
(二)“收取”的性質不同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應依物權法之規定,法定孳息之收取,應依債法之規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債權請求權;取得後(貨幣或其他動產佔有後)是物權。對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權。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傳來取得。或者進一步説,天然孳息作為產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為對價是傳來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規範,主要是靜態歸屬規則;法定孳息的法律規範,都是動態的交易規則。
綜上所述,孳息是民法中的一個法律概念,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而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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