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民法總則全文孳息的意思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可能有許多人不明白孳息是什麼意思,其實孳息在法律中是代表從原物中額外產生的收益。孳息主要在物權和債權中體現,可能在大家的生活中,針對孳息的歸屬權存在着爭議,那麼對孳息的相關規定由本站小編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孳息的意思是什麼
一、天然孳息
(一)意義及歸屬
天然孳息,是果實、動產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出產物包括有機的出產物(如樹木的果實、動物的乳雛),及無機的出產物(如礦山的礦物、石山的石林)。所謂“依物之用法”,學説上向來多認為係指依物之經濟上效用,但最近傾向於做廣義解釋,認為係指依原物之種種使用方法,故牡牛之乳,固為孳息,耕牛之乳,亦不例外。
(二)對未分離天然孳息的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1個月內收穫者,不得查封。異言之,天然孳息,能於1一月內收穫者,即將成熟,已可獨立為交易對象,得為查封。
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此之所謂法律關係,係指一切法律關係,包括法律行為及法律規定而言。所謂收益,指以原本(物或權利)供他人利用而得指對價,利息與租金最為普通常見,法律特列示之。專用專利權之租用費,系利用原本所給與之報酬,亦屬法定孳息。
三、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通俗的來給大家解釋就是,如果物品在物權轉移之前產生的孳息,由轉移之前的持有人所有,物權轉移之後,物品產生的孳息,則由轉移之後的持有人所有,但是如果在先前雙方進行了約定,那麼還是按照約定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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